電力缺口僅是表面,對比年初,近期的限電在影響范圍和成因上,好像都更加復雜。首先從產業鏈角度來看,煤炭價格影響終端了電力企業的利潤情況,煤炭作為當前國內發電的主力,其價格牽動著整個產業鏈,煤炭價格的大幅度上漲雖然帶動了資本市場煤炭企業的利潤,但是卻進一步積壓了終端電力企業的盈利能力,主要由于用電定價機制的矛盾,我國供電企業作為電網的壟斷經營者,其售電價格受到了國家的嚴格管制,上游漲價,下游不能漲價,導致煤電企業“虧本經營”,確實出現了發電廠越發電越虧損的情況,發電廠不愿意虧本發售電,惡性循環導致電力供應缺口逐漸擴大。
一直以來,國內電價受到國家調控,國內城市居民用電價格平均是在0.62元/度左右;工業用電價格稍貴一些,一般工業用電價格平均在1元/度上下;事實上,從上圖可見,無論從銷售電價、工業電價還是居民電價,相比OECD國家和美國的電價,我國電價相對其他國家偏低,未來,在當前發電廠虧損售電的情況下,存在一定的上漲空間。
中國與有關國家電價比較情況(單位:元/千瓦時)
36個國家工業電價情況(2019年)
36個國家居民電價情況(2019年)
早在今年6月24日開始,上調電價的議題不斷釋放信號:我國居民電價相較于國際處于較低水平,而工商用電戶承擔了相應的交叉補貼,按照進一步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要求,將逐步緩解電價交叉補貼。
到7月底,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指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
10月12日,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真正建立起“能跌能漲”的市場化電價機制,接下來,各地區將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
根據通知,將對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規定其不受上浮20%限制,這樣上浮不限,就是要讓高能耗高、高耗電的企業多付費。其他工商業用戶,單位產品生產用電少,用電成本在總成本中占比總體較低,市場交易電價出現一定上浮,可見,本次價格上漲主要針對工業用電和商業用電,不對民電進行調整,以維持物價水平。
預計中長期電價的上調將利好電力板塊的煤電企業,收入和盈利能力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改善;而利空高能耗、高耗電企業,畢竟用電成本將有所增加。
電價如何調?
“開展電力中長期合同換簽、補簽工作”“盡快換簽四季度年度長協合同”“盡快完成年度中長期交易電價浮動調整”……近期,在煤價攀升、電力供需緊張的背景下,各地相繼出臺上網電價調整政策,并提出調整原中長期合同等處理意見。
“全程無協商,一紙文件下發,要求更改已簽合同,這不是強制漲價嗎?”“用戶自然難接受,但不漲價,發電企業恐怕撐不住”……記者近日收到諸多市場主體的反饋,用戶認為如此漲價不合理,電廠則指望漲價“救急”。
電力中長期合同年度簽約電量比例達90%以上,是電力市場體系的“壓艙石”。我國電力市場此前從未有過重簽中長期合同的先例,此次多地發文提出重簽,很快引發市場主體和電力行業關注。
業內人士認為,如何科學合理并有序地實現電力生產消費上下游的價格疏導,讓市場主體普遍接受“有漲有跌”的電力市場規則,是目前應考量的重點。
漲價利好電廠但用戶難接受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信廳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調整2021年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的緊急通知”明確,開展電力中長期合同換簽、補簽工作;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零售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重新簽訂或補充簽訂合同。據記者了解,目前寧夏、河北、天津、甘肅等省區已陸續出臺文件,上浮四季度或11月、12月的中長期電價。
對此,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展曙光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用戶同意則屬于合同變更問題,屬合理行為,但具體還要看中長期合同的具體約定或雙方的協商結果。
“當前政府并未與用戶進行協商,而是一紙通知直接漲價。長期以來,我國電力中長期合同采取‘照付不議、偏差結算、誠信履約’的原則簽約。按照常理,沒有任何一家用戶愿意已簽的中長期合同價格再次上漲?!?西北地區某用戶向記者坦言。
廣東某業內人士表示,各地要求重簽合同主要是為了應對電廠因煤價成本大幅上漲導致的經營風險,以及即將到來民生保供需要?!氨举|上是為了維持電力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避免發電企業出現大面積虧損倒閉導致社會經濟運轉風險發生?!?br>
電價不疏導影響發電側,強制疏導又影響用戶側,漲與不漲似乎難兩全。但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看來,當前情形下,發電企業和用戶別無選擇?!澳壳暗氖袌鲈O計既無法提供充足的流動性,也無法保證定價的合理性,更難為供需雙方提供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工具。按道理,用戶可以選擇變換發電商或者不交易,但用戶無法選擇只能同意漲價,而且電廠實在扛不住了,政府只能要求重簽中長期合同。這種矛盾到一定程度,就會倒逼電價政策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讓電價能在政府不干預之前提前引導供求?!?br>
零售市場亂象或進一步蔓延
“當前情況屬于特事特辦。燃料成本上漲的影響出乎所有人預料,為避免更嚴重的后果,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進行調整補救。但這個措施不免粗放,而且對電力市場尤其是零售市場誠信履約和契約精神有一定沖擊?!毖睾5貐^某發電企業人士告訴記者,“強制手段只是臨時的緊急措施,未來面對長遠的價格大幅變動時,若再次出現修改已簽合同是不合適的。”
中長期合同并非“一改了之”這么簡單,還可能隱藏諸多風險。
上述廣東業內人士表示,很多用戶被動修改批發側合同,零售市場將出現售電公司不按合同結算、編造各種價格概念欺瞞用戶等問題,這種問題或進一步借勢蔓延,甚至波及到2022年的部分合同?!伴L此以往,電力用戶可能對電力市場建設和發展產生‘觸礁’情緒,由此而來的零售市場亂象值得關注。”
對用戶而言,漲價必然影響需求端的利益?!爱斍坝脩魸q價漲幅普遍為0.07—0.1元/千瓦時。以甘肅為例,共有1500多個用戶進行合同價格調整,90%是中小用戶,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上述西北地區用戶直言。
馮永晟認為,中長期合同本來應該是風險管理的工具,現在反而成為風險蓄積點,這一點需要認真分析反思。“出現當前的問題,既有市場主體預期脫離實際供需的問題,也有政府強制干預的問題?!?br>
增強市場免疫力前提是健全機制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建立“有漲有跌”的電力市場是精細活,重簽中長期合同的方式不可持續,關鍵還是要健全電力市場建設,提供正確的價格信號,增強電力市場的“免疫力”。
上述廣東業內人士建議,要讓中長期合同成為真正的避險工具?!半娏κ袌霎斍暗牧鲃有圆粫?,沒有連續的價格信號,發電、售電、用戶、政府盲目決策,以此簽約的中長期價格自然與實際情況脫節。對規模動輒上億的電力交易缺乏基本預測,自然難以‘招架’市場風險。未來,市場價格應交由供需形成,同時開展電力期貨等交易,以提高電力市場的避險能力?!?br>
馮永晟認為,“有漲有跌”的電力市場建設是個系統工程,除了完善基礎的電力市場設計方案外,還要將市場主體風險管理,尤其是用戶側的價格風險管理內嵌于市場設計中,這完全可以做到?!耙⒁獾氖?,重點非‘漲’,而是價格順暢傳導?!?br>
西北地區用戶表示,價格和供需波動都客觀存在,市場需要更加公正、公平、開放的環境,只有市場無形之手才能有效調整供需關系,優化配置資源。非市場方式既達不成利益分配預期,也無法實現資源的優勝劣汰。
電力市場建設高效監管至關重要?!皯獓绤柋O管打擊批發市場的串謀、操縱行為,零售市場的履約及欺騙合同行為。尤其是,當前很多市場主體對于電力市場的認知處于空白狀態,或者存在嚴重的認知偏差。市場能否健康成熟,市場主體的理解和認識至關重要,需要相關方加大普及力度。”上述廣東業內人士說。